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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并加快我国GMP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发布日期:2014-03-26 点击次数:205

  我国推行GMP起步晚,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一定差距,出现了重硬件,轻软件,重认证,轻管理的现象。许多药品生产企业是在“模仿”GMP,而不是将GMP真正的含义贯穿于本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际中;这就需要药品监管部门及GMP认证检查员在现场进行GMP检查时,严格按照GMP检查标准检查,同时督促引导药品生产企业逐步完善实施药品GMP,提高对GMP实质的认识,加快我国GMP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一、自律。就是企业主动地、自觉地坚持按照药品GMP管理企业,坚持规范化生产。明确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理念。在实际中,有些企业认识不到药品生产执行GMP的重要性,在本企业实施GMP过程中,为认证修建厂房,更换设备、制定文件,在实施GMP过程中缺少主动性和自律性。 
主要表现为:一是厂房设计与本企业的产品工艺不相适应,设备购置与生产规模不匹配;对厂房、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重视,缺少相应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认证前突击补填记录。企业应认识到厂房、设备是药品生产的基础保证,厂房、设备不完善,难以保证药品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国外推行GMP从厂房设计就严格要求。 
二是不重视人员的培训,把人员培训认为是GMP认证需要的一种形式。制定的培训计划空泛,或计划不落实;培训时间安排仓促,培训内容简单,培训不分层次,不分工作岗位,年复一年培训一个内容,考核一个题目。而没有认识到在药品生产中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是人。高素质的人才,不是仅指高学历,而要具有与企业文化融合的思想和敬业精神,掌握与本企业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和操作技术的专才。 
三是对验证的认识不足,验证是保证药品质量均一、稳定性的重要实验手段。通过验证证明药品生产操作控制可行性和稳定性,工艺参数规定合理性,检验方法可靠性,保证产品质量。而多数企业在验证工作中带有盲目性或应对性。盲目性是不明白验证的目的是什么,在选择验证项目和控制参数脱离本企业的实际,“模仿”其他企业或一些参考资料。应对性是为了认证而验证,方案及验证内容粗糙,有些仅做一组数据,没有重现性,验证的结果不能证明设备操作的可靠性和工艺规程的合理性。企业应把验证工作融入到产品研发中去,在研发过程中融入GMP意识。这是国外药企的普遍做法。 
四是文件制定脱离实际,将“泊来”文件变更文头,与本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形成“两张皮”,在复认证中常看到企业的文件很少修订,仅变更签字日期和版本号,而内容仍然粗糙且操作性差。生产管理中仍不能脱离经验和习惯管理,缺乏用文件和制度管理的意识;各种记录内容填写与文件规定不相符;将文件变成实施“GMP”和认证检查的“行头”。 
五是对实施GMP是全过程监控认识不足。药品生产的全过程监控是实施GMP的精髓。只有对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严格“规范”操作,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均一。“合格的药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指导思想应贯穿始终。有些企业仍然注重的最终检验;如无菌制剂生产;在前工序各环节对微生物及尘粒污染的控制和要求较松,以最终灭菌或除菌过滤为理由,不作过滤前微生物负荷数的控制及验证,无菌产品的风险性增大。口服制剂以非无菌和风险性小而放松清场和清洁工作。在物料管理中认为只要成品质量合格就可不作全检,对物料的使用过程缺少复核。 
六是忽视自检工作。企业要把GMP贯穿于药品生产管理全过程,经常组织自检是很有必要和有意义的。QA是企业自检的主要责任者。有些企业忽视QA人员的配置和培训;QA人员对药品生产从厂房、设备、物料贮存、生产、检验、环境控制、验证的每一环节的控制要点及要求应熟知,而国内多数企业配置的QA人员素质较低,有个别企业在认证检查时有QA人员,认证检查结束则做其他工作。 
因而企业在认证检查时出示的自检计划和自检记录及报告,表面含义较多,非企业的真实做法。国外企业QA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并经常定期不定期的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岗位,按照GMP及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并经常组织各部门自检或部门之间互检,使企业的生产运作始终遵循GMP。 
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意识不到规范生产的重要性;只注意到眼前小利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实施GMP管理,企业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本质的意义。企业应明白以规范保质量,以规范促发展的含意,应以自律为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已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文件有效执行,主动并坚持实施GMP管理。 
二、他律。就是药品监管部门和GMP现场检查的规范管理。药品生产企业仅有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及现场监督规范其行为,这就是他律。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不仅要严格,更要规范。监管不规范,就无法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更要坚持科学化。 
科学监管就是要以科学理论为依据,结合实际的人性化管理。药品监管部门在制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应符合科学理论。比如进行GMP认证现场检查,既要严格执行检查标准,更要理解每一检查标准的意义,只有理解每一检查标准的含义,检查员在评定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现场核查不仅对企业在药品生产管理中实施GMP做出公正评价,也应对企业在实施GMP过程给予督促和指导。 
因此要求检查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有较高水平,在对企业进行评价时应抓住品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控制因素,不能仅从字面上主观地、教条地理解检查条款。建议国家认证管理中心对一些在现场检查中容易产生歧义的检查条款作出统一的解释。如人员是以学历为主,还是以实际管理和生产经验为主;注射用水是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二者均必达到,还是保证其中之一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即可;物料的取样室的环境洁净级别是与物料生产的环境洁净级别要求一致;还是与使用的环境洁净级别一致。 
我国GMP副录(98版)原料药的生产环境洁净级别,除无菌分装剂的原料要求精、干、包在100级洁净环境进行操作外,其他原料药的生产环境洁净级别为300000级。在实验室设置方面,除中心检验室、研发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外,中间品检查室是否必须与药品生产区分开;岗位操作法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实质区别是什么等,以便在检查中结合我国国情统一认识,推进我国GMP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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